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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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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海洋大学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2-01-07 15:19:15    浏览次数: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2020〕33号)、《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关于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文件报备情况的通报》(粤教师函〔2018〕13号)以及《关于公布学校第二轮聘期教师岗位(含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等部分岗位设置的通知》(校人事〔2019〕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省校职称系列文件精神,坚持质量立校、学术兴校、特色扬校和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 着眼于落实“放管服” 改革要求, 以师德师风为首位, 以科学评价为核心, 深化我校职称制度改革,为增强我校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人才制度保障,为我校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海洋大学提供坚强有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把服务发展作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出发点,科学制定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职称评审政策及方案,以师资队伍优先发展引领支撑学校发展。

    (二)坚持分类评审。结合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需要, 明确不同类型职称评审条件、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实现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坚持科学评价。坚持以思想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强化同行评价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

    (四)坚持规范程序。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合理划分评审权限,加强评审过程监督,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五)坚持系统推进。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相结合,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三、组织机构

    (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书记担任组长,其他校领导及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

    (二)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

    1.委员由跨部门、跨单位,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且校外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委会下设水产、食品科学技术等22个学科评议组,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评学科评议组数量。

    2.按照《广东海洋大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相关要求更新评委库。

    (三)日常工作办公室

    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人事处,由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人事处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职称评审日常工作。

    (四)学校职称申报资格审核工作小组

    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和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五)学院职称审核工作小组

    由单位党政领导及教授委员会成员等同志组成,负责对本单位申报职称的人员进行资格和材料审核工作。

    (六)学校委托评审推荐委员会

    学校委托评审推荐委员会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中随机抽取若干名委员组成,推荐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指定。学校委托推荐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1人。

    四、评审政策

    (一)2021年校内职称评审的系列为教师系列、科研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系列。评审标准按《广东海洋大学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等系列按职称评审标准(试行)》(校人事〔2018〕9号)、《广东海洋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试行)》(广海大党〔2020〕98号)等文件执行。

    (二) 教师系列、科研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系列之外的其他系列职称评审,由学校推荐到广东省其他评委会评审。

    (三)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须有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

    (四)根据广东省跨区域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定规定,凡外省调入我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需经学校确认后,再申报高一级职称。

    (五)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2021年起不执行《广东海洋大学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等系列按职称评审标准(试行)》(校人事〔2018〕9号)中的第四条“国(境)外访学进修或合作交流要求”。

    (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鼓励专职辅导员积极参加职称晋升,但严格执行一人一岗要求。

    五、评审范围

    (一)全职聘在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员,可申报教师系列职称(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或研究系列职称(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符合认定条件的按认定文件执行。

    (二)全职聘在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按照所从事的工作申报实验技术系列职称(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图书资料系列职称(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或委托校外评委会评审的相关系列职称。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教师,申报教师系列职称的,按广东海洋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执行。

    (四)在二级单位专职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申报教师系列职称的,按思想政治教育类评审标准条件执行。

    (五)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根据实际管理工作业绩和落实主要工作职责情况,申报研究系列职称的,按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类的申报条件执行。

    六、评审指标

    根据《关于公布学校第二轮聘期教师岗位(含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等部分岗位设置的通知》(校人事〔2019〕22号)文件精神,在学校现有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今年新增正高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26个,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52个,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82个,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29个。

    七、工作程序

    (一)发布通知。学校发布职称评审通知,布置职称评审工作。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表格及提供证书证明材料、业绩成果等材料。同时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材料。

    (三)材料审核、公示、推荐。二级单位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后,推荐至日常工作办公室。

    (四)复核、公示。学校召开校职称申报资格审核工作小组会议,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复核并面向全校公示。

    (五)代表性成果匿名评审。申报副高以上职称者须提交2篇(份)代表性成果供匿名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邀请3位外校专家对代表性成果进行评阅,并将专家评阅意见及结果提交评议组和评委会,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

    (六)答辩要求

    申报高级职称教师均需参加学科评议组答辩,申报正高级职称教师需参加评委会答辩。

    (七)学科评议组评审

    各学科评议组成员在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充分审阅的基础上,结合申报人答辩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将投票结果提交评委会,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八)评委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九)结果公示。日常工作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十)结果备案。经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发文聘用。学校按聘用规定程序聘用其相应职称所对应岗位的基础等级(正高四级、副高三级、中级三级、初级二级,不含平级转评人员)。

    八、疫情防控

    根据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会议精神,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区位实际,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方式方法,最大限度推行“不见面”服务,保障申报人、审核人员、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安全开展。经学校研究讨论,为保证评审质量,学科组、评委会会议原则上采取线下评审方式进行。

    九、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材料客观如实反映本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2.不得弄虚作假,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制”;

    3.不得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了解评审情况;

    4.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施加压力;

    5.不得干扰、纠缠评审工作。对本人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广东海洋大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校人事〔2018〕6号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由相关职能部门核查后复函至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复核结果提交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后作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同时告知本人。

    (二)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评审规定和评审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2.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准时参加评审会议,认真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借评审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申报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评审过程和结果;

    3.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中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不得泄漏评审专家名单、评审讨论内容和表决情况;

    4.遵守回避纪律,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

    5.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自接受申报人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广东海洋大学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