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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海洋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4 00:00:00    浏览次数:



广  东  海  洋  大  学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人事〔2009〕43号


印发广东海洋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人事  人员管理  办法  通知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1月13日印发


录入:宋郑芳

校对:刘  靖




广东海洋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维护学校和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提高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与我校(不含独立法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部门)(以下统称用工单位)是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所在教学科研、教辅、后勤实体,以及机关部处等单位,分为经费直发单位、经费承包单位和经费自筹单位。

第四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科学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规范管理;核算成本、纳入预算。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用程序

第五条 岗位设置与审批程序

(一)用工单位必须从减员增效、按需设岗、任务饱满、提高效益的大局出发,从严控制非事业编制人员总量。

(二)用工单位在学校核定岗位总量范围内,在优先考虑使用事业编制待聘人员的前提下,可以设置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

(三)经费直发单位(如机关部处、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设置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须向学校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人事校领导批准。

(四)经费承包单位和经费自筹单位设置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或增加岗位职数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审核和签署意见,人事处核准后,报主管人事校领导批准。

(五)非事业编制人员各类岗位比例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聘用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有吃苦耐劳精神。

(二)身体健康,达到聘用岗位健康卫生标准,符合聘用工种工作要求。

(三)首次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特殊技能的人员,可根据岗位需求情况适当放宽年龄。禁止招聘18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履行岗位职责并胜任本职工作。

第七条 聘用程序

(一)用工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向人事处申报聘用计划及招聘条件。聘用计划中应注明岗位、人数、用工形式、经费来源和工资标准等;招聘条件中应注明所需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身体素质、学历学位、职称或技术等级,以及具体岗位职责等内容。

(二)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用工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和接受报名。

(三)用工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或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含心理测试)。考核可采用笔试、面试(含试讲)、实际操作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四)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提出拟聘用人选,及时报送人事处备案。

(五)用工单位组织拟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体检(校医院协助,费用自理),未符合健康要求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用工单位为非事业编制人员办理聘用登记等有关手续,向人事处提交签订合同有关资料,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被聘用者办理入职手续时提交如下相关资料或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审核。

(一)学校教职工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校医院签署意见)或卫生疾控部门发给的健康证。

(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相关资料。

(三)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

(四)学历学位证、资格证、执业证、技术等级证等有效证件。

(五)个人档案寄存单位证明或存根凭证。

第九条 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 学校与非事业编制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岗位性质等情况依法确定聘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和有关事项,并提交劳动合同文稿。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学校与聘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首次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违反《劳动合同法》、学校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合同期满,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于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人事处提出续聘意见,经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处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

第十六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将书面报告送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学校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符合《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必须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非事业编制人员应办理相关离职离校手续,人事处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四章 考勤、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性质依法制定本单位或有关岗位的作息制度,并可以按照岗位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工作时间。每天工作时间按实际劳动时间合并统计,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实行轮班的岗位,遇星期六、日排班的,不计加班。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当保证非事业编制人员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出勤时间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考勤登记,填写《广东海洋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考勤表》。

第二十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婚丧假、产假等带薪假期。

(一)婚假和产假按《广东海洋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校人事〔2009〕26号)执行。

(二)非事业编制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丧假5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经用工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第二十四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应提交本市辖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学校教职工体检指定医院)开出的患病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核实确认并签署意见后,可根据本人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校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校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二十五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因私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于3天前填写《非事业编制人员请假表》,经批准方可离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擅离职守者,按旷工论处。

每月请事假时间不得超过5天,一年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0天。

第二十六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不享受寒暑假。

第二十七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年度考核

(一)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制定本部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也可以参照事业编制相关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二)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优秀的比例控制在考核总人数的10%以内。

(三)用工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对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考核,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四)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人员,一次性发给本人当年12月份基础工资数额的奖金,所需经费按经费来源渠道开支。

(五)当年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次基本称职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约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整。

(2)连续旷工5天以上(含5天)者,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10天(含10天)以上。

(3)一年累计请事假时间20天(含20天)以上。

(4)不按时上下班,擅离工作岗位,经批评仍不改正。

(5)工作表现差,缺乏责任心,违反工作规程或不能履行岗位责任。

(6)因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7)有贪污、盗窃、赌博、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挪用或损害公物行为。

(8)有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情形。

(9)违反学校保密制度者,或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

(10)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11)受公安、检察机关收容审查及刑事拘留、羁押,或被判处刑罚。

(12)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

(13)学校规章制度或用工单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湛江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经费直发单位和经费承包单位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动报酬(除学校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外)由基础工资和考核工资等构成。

(一)经费直发单位和经费承包单位的基础工资标准、考核工资标准由学校确定。

(二)经费承包单位减员增效或个人超额工作报酬的部分应按协议完成学期或年度任务后再予以分配。

(三)经费直发单位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原则上不发加班费,实行补休制度,正常上班时间不能补休的,应安排寒暑假补休。

(四)非事业编制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下年度适度降低工资等报酬。

第三十一条 经费自筹单位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由其用工单位参照学校标准和经济效益情况自行制定,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因工负伤(经市社保局鉴定)医疗期间,基础工资照发。

第三十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1个月病伤假时间超过5日的,从第6日起,学校停发劳动报酬,在医疗期内改发疾病救济费。

(一)疾病救济费标准为:本校工作年限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及4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80%。

(二)非事业编制人员在医疗期间必须交纳自负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寒暑假没有工作安排阶段,事假、旷工等期间,不支付报酬。补休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五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发放方法

(一)每年1月,经费直发单位和经费承包单位须将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月工资标准(基础工资和考核工资)报人事处审批后,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二)每月10日前,经费直发单位和经费承包单位须将非事业编制人员变动、考勤或扣发工资等情况报人事处加署意见后,送财务处核发工资。

(三)经费自筹单位直接送财务处发放或自行发放。

第三十六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学校与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学校缴纳的部分按照用工单位经费来源渠道筹措。

第三十七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三十八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资格后可申请相应岗位,学校根据岗位总量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用。聘用后从受聘的下个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费用由本人自理;属于用工单位安排培训的,由用工单位负责培训费用。

第四十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可依法自愿申请加入我校工会组织。



第六章 学校管理部门和用工单位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人事处是管理全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职能部门,履行如下职能:

(一)制订全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政策,拟定用人规划和统计分析用工情况。

(二)审批用工计划,负责招聘或指导和监督用工单位招聘工作。

(三)组织劳动合同的审核、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年审等工作。

(四)负责社会保险申报和出险处理协调工作。

(五)检查、监督用工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情况,纠正非法用工行为等工作。

(六)协调劳动纠纷工作。

(七)负责劳动调剂费、劳动纠纷费、经济补偿费等劳动监管费用的分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用工单位在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作为直接责任人,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

(二)负责草拟和申报本部门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和用工计划、岗位准入条件,主持本部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录用工作。

(三)制定岗位职责、劳动纪律、考核办法等管理规章制度,并依法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工作指挥、调度和岗位调配。

(四)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考勤、考核、日常管理,以及建立用工名册、用工档案等工作。

(五)按月向人事处报送人员变动、考勤和工资变动等情况。

(六)负责提出续聘解聘、终止合同等用工意见,报学校审批。

(七)进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工作。

(八)负责应对劳动纠纷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后勤实体岗位设置、用工计划和用工成本进行审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应优先考虑安排符合条件的勤工助学学生和在读研究生。

第四十五条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可采用非全日制形式用工,并严格按照非全日制用工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每1个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可录用2名非全日制工作人员,非全日制用工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用工单位依法制定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并为非事业编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人事代理或外聘等人员的管理有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二级独立法人单位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湛江海洋大学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湛海大(人)字[2002]42号}同时作废。凡与《广东海洋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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