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海洋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独立招收及校外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作为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对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审定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流动站所在学院、人力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发展规划部、研究生院、财务部、国际交流合作部、资产设备管理部、校工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审批流动站的发展规划,审定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协调学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二)审定博士后的经费使用及相关福利待遇政策等。
(三)审批博士后退站处理报告。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挂靠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包括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流动站的评估,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审批,博士后招收、出站、延期、退站的审批以及薪酬待遇核发,职称评审和子女入学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学校各有关职
能部门协助做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开展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
(二)财务部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博士后科研基金等相关经费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三)科学技术部负责博士后科研基金及其他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成果鉴定等相关管理工作。
(四)研究生院负责博士后合作导师条件审核相关工作。
(五)国际交流合作部负责外籍博士后的日常服务工作,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等相关证照的办理,以及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出国的管理工作。
(六)资产设备管理部负责博士后住房安排、科研设备的采购及管理等。
(七)校工会负责博士后子女入学相关工作。
(八)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流动站的学科成立博士后工作小组。博士后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流动站所在学科负责人以及合作导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博士后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本学科流动站管理细则,制定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含人数、专业方向、合作导师等),组织博士后招收选拔,审查博士后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商定在站期间工作内容和应获得成果,博士后科研成果的审核,对博士后申请延期、退站等提出意见以及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等工作。设有流动站的学科应指定1名人员担任博士后工作联系人,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遴选与管理
第七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职责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的指导者和合作者,负责指导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申请人进站前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评估并向设站学科推荐。
(二)与进站博士后协商确定科研方向,拟定科研计划书。
(三)为博士后提供科研场地、科研经费等科研条件,指导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
(四)审核博士后的中期考核和出站报告,对博士后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以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并协助博管办完成博士后出站考核。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3.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工作条件和生活补贴。
4.招收博士后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科研业绩成果突出且可支配科研经费超过100万元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二)除以上基本条件外,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学校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等外聘专家。
2.学校遴选或认定的博士生导师。
3.新入职一年内尚未获得博士导师资格的A、B类人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C类人才,经设站学科博士后工作小组批准后,可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
4. 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合作导师需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并且可支配科研经费50万元以上。
第四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九条 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选录”原则。流动站所在学科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交招收博士后的具体信息,包括研究方向、在研项目和具体招收条件,经审核后在学校招聘网站发布。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人员,可申请进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博士后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的申请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申请从事第二站及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二)各流动站应根据学科特点设定博士后入选条件,经所依托流动站审议通过后,报博士后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博管办审批。
(三)学校可根据当年度实际情况设定在职博士后的招收比例,不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申请博士后必须保证在站期间能够脱产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博士后应以来自其他单位或其他一级学科的人员为主,鼓励学科交叉,支持相关学科依托设站学科招生,避免学术近亲繁殖。
(五)在本校攻读并获博士学位的申请者,一般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申请进入流动站的超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现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
2.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排名前三)。
3.获得世界知名院校博士学位的外籍或留学人员(全球排名前100)。
4.具有合作导师承担的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急需的研究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来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推荐。博士后合作导师向所在学科的博士后工作小组提交申请者的推荐材料。
(二)专家面试。博士后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站人员进行入站答辩,考察内容包括申请者的思想道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心理素质等。
(三)申请者网上完成备案手续。申请者登录中国博士后网进行网上申请并提交学校博管办审核。
(四)学校审批。博管办审核相关资料,并对申请者的师德师风、学术水平等进行审核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五)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博管办将申请材料报送省人社厅和国家博管办审核。
(六)办理进站手续。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博管办通知申请者办理进站相关手续。外籍人员由国际交流合作部协助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
(一)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未取得独立招收资格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与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
(二)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应围绕其主要业务科研领域,与相应学科的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应承担人事管理主体责任,博士后的招收、考核及进出站手续办理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为主,流动站负责学术指导。博士后人员薪酬待遇(含社保、公积金)由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负责。
(三)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应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合作导师及相关博士后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科研情况等工作。
(四)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需向流动站缴纳培养费2万元/年/人,其中1.4万元为流动站管理费,0.6万元为合作导师补贴。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阳江研究院与学校流动站合作招收博士后免收培养费。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是经批准的不占编制、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其人事、组织关系等按照学校同等人员对待,薪酬福利待遇按照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合作导师开展科学研究,按协议约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
(一)博士后申请人凭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到学校人力资源部办理报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进站的,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所在学科申请延期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取消其进站资格。
(二)博士后实行合同管理,博士后进站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学校和流动站所在学院(或联合招收方)签订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书,并根据出站考核标准明确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权利、义务、待遇以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课题内容、进度要求、经费安排、成果归属、收益分配、考核奖惩、违约责任等。聘用合同或协议书一式三份,博管办、流动站所在学院(或联合招收方)、博士后本人各一份。
第十六条 学院或联合招收方应将博士后纳入日常考勤和年度考核管理。博士后请假(包括事假、病假等)须经合作导师、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单位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研究项目需要,经学校博管办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后3个月内必须在合作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开题报告并提交至学校博管办。
第十九条 博士后进站满1年和满2年分别进行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小组由不少于5名相关领域的正高职称专家组成,考核形式以现场答辩为主。中期考核由专家对博士后的研究进展、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进行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期满考核(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期满考核由专家参考具体评价条件评议,具体评价条件如下。
(一)优秀等级,学术业绩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简称“博新计划”)或国家级项目1项及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获得《广东海洋大学科研工作分级及积分标准一览表》中A层次及以上成果2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专家认定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的博士后,可认定为优秀。
(二)良好等级,学术业绩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获得《广东海洋大学科研工作分级及积分标准一览表》中A层次及以上成果1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专家认定取得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工程技术难题的博士后,可认定为良好。
(三)合格等级,学术业绩须满足以下条件:
以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获得《广东海洋大学科研工作分级及积分标准一览表》中B层次及以上成果1件。
(四)学术业绩未达到合格的条件,则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业绩成果,均以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合作导师为通讯作者;联合招收的按照联合招收协议的署名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1.中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可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中期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中期考核的,按退站处理。
2.期满考核结果作为博士后薪酬发放、入职的重要参考。其中考核优秀者,发放一次性校内绩效工资5万元,并根据学科需求优先入职广东海洋大学;考核良好者,发放一次性校内绩效工资2万元。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利用流动站的研究条件出站后形成的所有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广东海洋大学所有,研究成果均应以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作者(完成)单位;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知识产权按照联合招收协议的约定执行。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参与合作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执行学校科研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技术秘密等属于广东海洋大学所有。博士后在出站前,须将有关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材料、产品等交回学校,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若违反管理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如项目需要可在2至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4年。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或中途退站后,如已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时间未超过4年,即可再次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以下两种情况者可申请延期出站:
1.期满考核已达出站要求,但本人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未结题需要继续开展研究;
2.期满考核未达到出站要求,需要延期出站者,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出站申请,合作导师同意,报学校博管办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四条 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在延期工作期间学校不再发放薪酬,延期阶段博士后津贴及科研经费由合作导师负责。
第六章 博士后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薪酬待遇
博士后薪酬包括财政政策补贴、合作导师补贴和校发工资三部分:
1.财政政策补贴25万元/年。
2.合作导师补贴3000元/月。
3.校发工资分为基础工资和出站考核奖励。基础工资标准为1.0万元/月。出站考核奖励标准:考核优秀的发放一次性奖励5万元;考核良好的发放一次性考核奖励2万元。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阳江研究院享受校发工资(不含出站绩效奖励)的同等待遇。
4.校本部人员进站从事博士后工作,必须符合学校进修管理规定并全脱产,停发在校原岗位所有薪酬待遇,其在站薪酬待遇按本文规定的博士后待遇执行。
5.在站期间,学校为博士后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单位部分金额由学校负责。到期出站,停缴社保和公积金。
博士后薪酬从批准入站且来我校报到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累计不超过24个月。延期博士后,学校不再发放薪酬。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绩效
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课题、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成果奖等,享受与校本部在职人员同等待遇的科研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职称申报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根据学校职称相关文件参加职称评审,不占用所在单位的指标。
第二十八条 住房待遇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可向学校申请周转房,按照周转期租金标准计租,房租由博士后个人支付。为保证周转房正常流转,出站、退站和滞站博士后,必须及时迁出。具体办法按照学校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出站聘用
博士后在站期间获评优秀者,经评估符合我校人才引进标准的,可优先推荐受聘学校教师岗位,达到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相应层次的,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享受相应人才层次引进待遇。
第七章 出站与退站
第三十条 期满考核
(一)博士后工作期满必须出站。博士后期满出站前,博士后工作小组应组织期满考核,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进行全面总结与鉴定。完成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经设站单位同意后可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二)考核标准:以质量优先为原则,制定相应标准。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十一条 出站程序
(一)博士后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在期满结束前一个月准备出站有关材料,并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同时完成或按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承担的科研项目。
(二)流动站所在学院应在博士后出站前组织博士后期满考核,考核成员由流动站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5名,其中校外专家至少2名以上。考核成员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对出站博士后的出站报告、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
(三)考核结果经学科博士后工作小组审核后提交博管办。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博管办按照程序报批后,向全国博士管理委员会申请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出站博士后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函、商调函或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站:
(一)进站6个月内仍未提交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国外、境外、中外合作办学获得博士学位的还需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学位学历认证书》。
(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三)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或严重违反其他工作纪律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协议规定的研究工作的。
(六)未经学校博管办批准、出国逾期30天以上的。
(七)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理出站手续的。
(八)博士后或合作导师对双方继续合作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有异议,经学校协调无效的。
(九)违反党纪政纪、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十)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一)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退站后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人事关系转出学校。退站后如对学校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者,学校有权要求退站者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应在出站或退站后一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将本人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本人户口按规定转至接收单位或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海洋大学,具体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博管办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